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上海市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是:
1、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设置;
2、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而后,每工作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人月,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 劳动者因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本人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医疗期要延长,延长的期限与第二条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不得低于二十四个月;
4、 集体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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