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赵小姐1996年与李某结婚,2002年共同购置了一套30万元的商品房。因资金短缺,当时接受了赵小姐父母的资助款12万元。现在因为李某有了外遇,赵小姐决定与李某离婚。但由赵小姐父母资助购置的房屋该怎样分割?
专家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案中,赵小姐父母资助的12万元购房款,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属于赵小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不过,如果赵小姐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赵小姐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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