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指的是哪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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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又称财物保险、损害保险,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回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两大类。有形财产保险是指将有形的物自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形财产保险是指以无形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基于保险标的即一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之上的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保险人统一印制的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为具体体现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企业财产保险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有以下主要内容:

1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经济利益。按照财产状况,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可保财产,即承保人可以承保的财产。
(2)特保财产,即根据当事人双方需要而约定的保险财产。
(3)不保财产,即对于某些没有客观标准,损失可能性大或违反道德、法规的财产作为除外,不予保险。这类财产包括未经开发的自然资源、违章或违法生产或占有的财产、没有价值标准或难以鉴定其价值的票证、文件、技术资料等。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即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保险危险,即造成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
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责任分为以下三类:
(1)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的损失。
(3)施救费用。

3.保险利益。
4.保险金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6.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法》第42条)。
 《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义务有:
①因解除合同支付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法》第38条)。
②重复保险的通知。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法》第40条)。
2.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①守法防险。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35条);
②危险增加通知(第36条);
③紧急施救(第41条);
④配合保险人代位求偿(第47条)。
3.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第35条第2款);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5条第3款);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第35条第4款);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6条第1款);
(5)代位赔偿请求权(第44条第1款);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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